西元491年5月31日,北魏高祖孝文帝元宏太和年間定型的《太和律》,成為了日後隋唐法律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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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說到北魏高祖孝文帝元宏,很多人都會立即想起他推行的漢化運動。但大家可知道,這位「經緯天地」之君對中國發展的貢獻並不僅僅限於禁胡語、改漢姓、革衣服之制?其實,他的統治時期之所以被學者視為歷史轉折點,是因為他還改革了一系列典章制度,將北魏由遊牧政權轉化為以農業為主體的大帝國。由此為結束南北朝分裂局面奠定了基礎。
據《魏書》記載,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初八(即西元491年5月31日),孝文帝商議改革法律,並於翌年頒布,史稱《太和律》。一般認為,這部法律為北魏日後的各種改革措施提供了保障,而當中的重要內容亦為後世的隋唐所沿用。
《太和律》並非第一部北魏頒布通行的法律。早在道武帝拓跋珪統治期間,便以「前代刑網峻密」為由,命令「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此後幾代皇帝亦曾改定律制,故先後出現了《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問題是,這些一改再改的法律始終未有完全擺脫氏族部落的殘餘影響,其中極具游牧色彩的原始「習慣法」仍起着重要作用,不利於緩和胡漢矛盾。很自然,北魏要實現漢人和鮮卑人的融合,使國家政令暢通無阻,便需要制訂一部與帝國發展趨勢相適應的法律。
於是,朝廷在太和年間便不下一次革新法律,並滲入愈來愈多的儒家思想精神。在馮太后還臨朝稱制的太和元年(西元476年),北魏便在中原儒士高允等協助下實行了一次法律改革,以四、五年的時間全面修訂律令舊文,重拾漢代遺風,廢除了一系列酷刑。然後又在太和十一年(西元487年)加重對不孝父母者,以突出尊儒敬老的精神。
但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則可能在於馮太后離世後、孝文帝全面掌政的太和十五年。孝文帝強調「法為治要」,故他嘗試在太和初年取得的改革成就上,進一步吸收秦漢以降的舊律智慧,藉此建立起一套以漢人體制為基礎的律令。孝文帝親自下筆修訂律文,而馮太后的寵臣、祖藉隴西的李沖則斟酌字句,過程中將魏晉時期的河西文化精髓注入其中。李沖亦負責率領幾位重臣協助議定刑罰之輕重。對於案情相同而處罰有異之處,往往以儒家經典所載的準則來斷定。以漢人文化和立法經驗思想為主的《太和律》遂告產生,使北魏法制朝向文明邁出了一大步。
可以說,北魏之律在太和立法修律後基本定型。以後雖然仍屢有纂修,例如孝文帝子宣武帝從南朝士人身上吸取江南文化營養再次改動北魏律法,但總體上變化不算很大,屬取長補短的小修小補。在後世眼中,《太和律》絕對是一部成熟之作,集秦漢魏晉律法之大成,因而被隋唐乃至其鄰邦奉為刑律之準繩。